与常态下的公共管理相比,危机情形下的应急服务和管理更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治保障不足
不同法律法规界定不一致。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列举了“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应予以优先通行和特殊保护,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仅列举了“警车、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未对应急服务和管理的参与主体作出明确法律安排。目前,除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和救援力量可适用妨害公务罪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应条款外,急救和传染病防控、公用事业应急等部门的应急服务力量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应急服务人员等主体,在应急管理中具有何等法律地位,尚未有明确界定。
重“灾时”轻“平时”,响应速度欠缺。例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虽然规定“国家交通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的车辆”可予以收费豁免,但需要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明确的“灾时”定义和授权,不具备灵活性,难以实现常态化的快速响应。
此外,针对应急服务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危害程度远大于普通的违法犯罪行为,但目前只能按照针对自然人、普通财产和普通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犯罪进行惩处;对扣押防疫物资的行为往往只能诉诸舆论监督、政府公文协商,缺乏有效的制度威慑。
三条对策建议
第一,明确界定应急服务管理范围。
应急管理的范围应包括自然灾害、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城市(镇)公共设施应急、急救服务、公共卫生事件等,涵盖消防、设有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城市(镇)公共设施应急和其他经应急管理部门授权的应急服务人员,要将各种应急服务力量纳入统一的应急管理体系。
同时,衔接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应急管理条款,统一界定应急服务人员和服务设施类型。要给予专门应急救援人员和社会应急服务人员共同而有差别的权利和责任定位,并明确应急服务人员、设施和服务供给不受侵犯和妨碍的法律优先地位。
第二,研究出台应急管理法。
要确立应急管理部门在应急管理中的组织协调和信息中枢职能,克服现行零碎化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制约。同时,以常态化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引领不同部门和社会应急力量,有序高效地提供应急服务,提高应急服务的响应速度。
此外,进一步完善纵向应急信息收集和横向共享制度,将信息收集、发布工作汇总至应急管理部门,前移管理关口,助力应急预警和管理决策,并打通应急管理部门与公共卫生、急救等机构的信息共享渠道。
第三,修订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妨害应急管理罪”,整合“妨害公务罪”中涉及“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条款,纳入对“威胁或伤害应急服务人员,破坏、非法占用应急服务设施和物资,妨碍应急服务管理”犯罪行为的惩罚条款。
对影响应急管理但程度较为轻微、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列“辱骂、威胁应急服务人员,损坏、非法占用应急服务设施和物资,不服从应急管理,妨碍应急车辆通行或应急物资运输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本文选自《探索与争鸣》“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的抗击新型肺炎”主题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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